依據著作權法( 99年2月10日修正),第53條:「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因此,未來學習障礙者也可以用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也就是說「學習障礙者可以合法使用有聲書」了。 本會將目前有提供「學習障礙者」借閱或贈閱有聲書的單位,整理出來供您參閱,欲知詳情可直接與相關單位聯繫,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