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學習障礙者家長協會組織章程
l 86年 6 月 15 日制訂
l 87年8月21日一修
l 89年6月26日二修
l 92年6月14日三修
l 94年6月19日四修
l 96年6月 2日五修
l 98年6月13日六修
l 103年6月14日七修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學習障礙者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會以提昇台北市學習障礙者與其家庭之生活品質、爭取學習障礙生適性教育、適性體育(含體適能活動),及適性替代役與軍事訓練、並輔導就業,減少社會未來負擔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爭取學習障礙者之特殊教育權。
(2) 提供家長相關教育與諮詢。
(3) 宣導並提昇社會大眾對於學障的認識。
(4) 督促政府重視並落實法律中保障學習障礙者之權益。
(5) 爭取適性替代役及軍事訓練。
(6) 設置中途商店並輔導就業。
(7) 提供學習障礙者之課業輔導、補救教學、情緒管理、職業試探、適性體育(含體適能活動)等相關活動。
第 二 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會員之積極資格條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並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條件。並需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後,得為本會會員。
(1) 正式會員,需設籍本市。
(2) 贊助會員,其他個人。
(3) 榮譽會員,對協會具有貢獻之人。
(4) 終生會員,凡一次繳交10年常年會費者。
(5) 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乙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會員有違反法令及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正式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正式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與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執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出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榮譽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告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義務性質的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八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議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卅一條:刪除
第卅二條: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卅四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構備查。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2) 常年會費:
個人─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團體─新台幣伍仟元。
學生團體─新台幣參仟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七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八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則
第卅九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提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